
鼎城区财政局
1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、市统一的财政税收方针、政策及其它有关政策,指导全区财政工作;贯彻执行国家和省、市的财政、预算、税收、财会会计方面的法令、条例和制度,并根据我区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。
2、研究制定全区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计划,编制全区年度财政预算方案,执行区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,监督乡镇预算的执行,编制全区年度决算,对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。
3、制定全区及区本级财源建设规划,指导全区财源建设工作,管理财源建设基金。
4、管理全区各项财政收入,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,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、协同有关部门审批收费项目,参与制订调整收费标准,管理收费票据。
5、管理财政、行政、政法和教科文支出;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;负责指导、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发、政府采购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等工作;负责管理好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;制订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;执行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》和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》。
6、管理全区国有资产,组织实施全区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、产权界定和登记;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、转让和处置以及产权纠纷调处与行政仲裁。
7、管理财政经济发展支出;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;执行《企业财务通则》;负责财政支农、农业财务管理和管理指导农业综合开发工作。
8、管理财政社会保障支出,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。
9、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、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,执行国债发行计划;拟订和执行政府外债管理的规章制度;负责世界银行、亚洲世界银行、亚洲开发银行、国际农发基金会、日本协力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立项、申报和转贷。
10、拟订和监督执行会计制度,执行《企业会计准则》,监督执行政府预算、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和会计制度;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;资产评估机构、会计资询机构的资格认定;负责会计职称工作;指导、管理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算。
11、审核并提出对全区及区本级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,负责耕地占用税、契税和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。
12、负责有关住房的财政及财务管理。
13、监督各乡镇的财政收支和各部门的财务活动;检查财税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;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;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。
14、制定全区财政教育规划:组织财政财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;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。
15、根据区政府和市财政局的规定,归口管理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、区非税收入管理局、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。
16、承办区委、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